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