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第三十九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