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