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