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