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