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