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