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