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