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