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