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