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