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