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