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