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