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