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