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