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