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