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