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