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