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