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