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