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