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