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