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