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