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