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