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七、
七、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