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