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