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