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