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