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