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