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