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