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