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