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