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