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