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